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社会团体 >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2)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未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检灰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条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检查组组长复核后,交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有关人员、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签名、盖章;向委托单位调查,并取得的证明材料,由委托单位有关人员、委托单位签名、盖章。
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能够证明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范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检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意见。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或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