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于向社会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并同时附送已向社会公告的公告复印件。
九、市、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对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