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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所谓“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就是先按出口商品的FOB价格与外汇牌价之积,借记“应收账款”账户,再按“应收账款”金额(销项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两者之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
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基本同上。
[例] 大宇公司是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3月份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本月生产产品500台,每台生产成本为300元,每台国内售价400元、出口售价USD 60.本月该种产品内销300台、出口200台。出口时的外汇汇价为USD1=RMB 8.50.购销业务均以银行存款收支。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作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原材料时:
借:物资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产品销售时:
国内销售收入=300×400=120000(元)
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
出口销售收入=200×60×8.50=102000(元)
销项税额=102000×17%=17340(元)
借:应收账款 24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46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740
结转不予退税的税款和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2040
贷:产成品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
上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740
贷:银行存款 20740
计算应收退税款时:
借:应收补贴款 15300
贷:补贴收入 15300
收到退税款时(实际应是按季退税)
借:银行存款 15300
贷:应收补贴款 1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