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2)
时间:2010-03-25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在会计核算上作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那部分,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等。无论哪种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将在会计核算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的应收股利或利润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
[例3]2007年1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份,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2000万元,2007年度分配利润3000万元;甲企业应收股利或利润1200万元因在会计核算上没有计入投资收益或利润总额,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200万元;如果2007年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5000万元,甲企业应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超出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万元,但未超过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甲公司应分得的利润超出投资收益部分400万元已作投资收益处理,因此纳税调增金额是1600万元。
四、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
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成本认定的标准不同,因此在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转让股权收益或损失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实质上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对股权投资转让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例4]A公司2006年12月以现金资产6000万元取得B公司40%的股份,并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2006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面价值6000万元,2007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B公司实现净利润部分800万元已按规定做投资收益处理,并调整了2007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8年2月A公司将持有B公司40%的股份全部转让,取得收入7000万元。转让股权时A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800万元,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00037元;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200万元,而计人当期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是1000万元;按税法确认的收益与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相差80037元(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增加额8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2000万元,则A公司在会计核算上确认投资损失8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5200万元,股权投资计税基础600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收益1800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100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