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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务筹划问题(2)
三、企业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
过去,人们通常只认为跨国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问题。事实上,国内企业集团内部同样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根据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的统计,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底337家上市公司中,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优惠面达97.3%,其中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可以想象,如果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按照不同方式征收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上述税率差异会激励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中去。应指出的是,虽然关联企业更多地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之间,但上述税率差异同样也较普遍地存在于非上市企业之间。
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利润需要补缴税款,但这里值得关注的是:(1)这里的税率差异只是因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所引起的,对于联营企业(被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而出现的税率差异不需补税;(2)只有当从被投资方的利润实际分回时才补缴税款,如果把利润保留在联营方,则存在税收的递延抵免不需补缴税款。在这里,也给企业重组提供了一个税务筹划的平台。企业应在哪里设“点”,各点之间的业务如何设置,以及业务往来之间如何定价等,都是税务筹划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处理会带来不同的筹划效果。
最后应指出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考虑因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应该研究税制变化发展的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关于这一点,当前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尤其应给予高度重视。主要原因是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以及中国加入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比如,基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要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统一;依据WTO规则要求及加入WTO的谈判承诺,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必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取消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有关优惠条款,以便同WTO反补贴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一些税收政策;为配合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将出台鼓励投资、技术进步、科技开发的税收优惠措施;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税收配套措施等在近期内也呼之欲出。对此,企业应给予充分关注,并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加以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