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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审核程序

时间:2010-08-03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财监字〔1998〕186号)授权各地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对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州)的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可由各地(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各地(市、州)财政部门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专员办在确认受理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专员办应根据具体审批工作需要,将审批时间合理分解到各个审批环节。这里要提醒的是,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初审后直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而不必再报地(市、区、州)财政局初审,相应缩短了报送和审批时间及程序。但没有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仍应逐级上报。据了解,各地的退税时间不尽一致,有的是按月退税,有的是按季度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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