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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税变更企业性质的失败筹划方案(2)

时间:2011-04-29  点击: 来源:未知

  四是在新公司成立后,虽然原有的库存商品可以作为投资者对新企业的投资资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由于企业对这些投资货物无法取得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无法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结果造成的税负是相当高的,这基本相当于对原有公司没有实现的增值税,在新公司中最终体现出来了。

  五是对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根据前述规定,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日趋低下的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董某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表面上看,似乎有利可图,短期确实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但是如果从全局来权衡利弊,该方案绝对不是明智的税收筹划方案,总体上增加了经营费用,影响了销售业绩,盈利能力大打折扣,不免有因小失大的嫌疑。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产生应纳增值税对企业来说,应当属于盈利的一个积极信号。因此,作为企业经营者,不宜通过频繁变更企业的身份而盲目追求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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