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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2)

时间:2011-12-27  点击: 来源:未知

    所以: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增值率)=不含税售收入×17%×(1-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1-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6%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6%

    可算出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29%。

    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

    案例: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50×17%-20=22.5(万元)

    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为100万元 ,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4%+150×4%=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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