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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中大型机械的支出如何做纳税筹划(2)

时间:2012-09-27  点击: 来源:未知


  由于甲公司其他生产条件未有变化,故与挖掘机相关的矿石成本为挖掘机折旧费用和调价后的工程款,年折旧和工程款共824.02万元(94.02+730)。

  对上述承包模式调整后,甲公司进行收益分析。

  1、甲公司四年内至少降低成本63.29万元

  由于机具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准予抵扣,即四台挖掘机的进项税金予以抵扣,总额为63.93万元。

  挖掘机使用满四年后,折价给乙公司计4 .4万元。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则转让价款4 .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0.64万元。

  由此计算得出该项固定资产实际抵扣进项税金为63.93-0.64=63.29万元。

  以四年为一个周期,由于甲公司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是以固定资产含税价为准,同金额减少计酬单价及总价,故甲公司实际减少成本为实际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加固定资产净值转让收益,即实际抵扣增值税63.29万元加处置收益(假设本案例处置收益为零)。

  2、乙公司四年内至少减少税费29.48万元

  发包方提供机具,相应减少承包方计酬单价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结算的工程款等金额减少固定资产购置款,即资产购置款440万元部分不再开具工程发票,按现行综合税负6.7%计算,则为乙公司减少税费为440*6.7%=29.48万元。由于只是形式上有所改变,资产最终归属于乙公司,乙公司的利益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并由此减轻了本公司的税负,乙公司乐于接受这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3、甲公司有了继续降价的空间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长期合作单位,在不影响乙公司原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机具产权暂时计入甲公司名下,使用满四年后处置过户给乙公司,乙公司仍将拥有该机具的产权。对于等额固定资产原值所少开具工程发票而减少的税费,甲公司要求再减少计酬单价,总额共20万元。乙公司为保证业务的长期稳定,且利益未受到损失,仍因此受益而减少税费29.48-20=9.48万元。

  结论是机具产权的临时改变,甲公司减少矿石成本共83.29万元(63.29+20),乙公司保证的业务的长期稳定,并由此减少税费9.48万元,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小筹划,大收益,正确理解并巧妙运用税收法规,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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