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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各会计项目与要素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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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如今,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及相关税费支出以增加利润,或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延缓纳税时间达到资金优化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拟通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运用,揭示企业如何利用国家税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减少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灰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包括自我积累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向社会集资等。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有二种:一种是借入资金,另一种是权益资金。
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融资渠道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如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而股息税法规定在税后支付,从而其资金使用成本较高。而借入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成本为利息,其利息可列入财务费用,同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达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优于企业自我积累和向社会发行股票筹资。其中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利用得当时可发挥调节作用。但税法对利息扣除标准迸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不能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并不是有效的税收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拟通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运用,揭示企业如何利用国家税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减少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灰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包括自我积累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向社会集资等。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有二种:一种是借入资金,另一种是权益资金。
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融资渠道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如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而股息税法规定在税后支付,从而其资金使用成本较高。而借入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成本为利息,其利息可列入财务费用,同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达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优于企业自我积累和向社会发行股票筹资。其中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利用得当时可发挥调节作用。但税法对利息扣除标准迸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不能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并不是有效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