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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型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攻略(2)

时间:2012-10-16  点击: 来源:未知


  举例如下(都采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采用备抵法扣除坏账损失:2007年末,A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当年抵税:1 000×5‰×25%=1.25万元;假设在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8万元,则2008年抵税:(8-5)×25%=0.75万元。二者共计抵税:1.25+0.75=2万元。

  采用直接法扣除坏账损失:2007年不能抵税,2008年低税:8×25%=2万元。

  两种方法抵税总额相同,但备抵法下可提前抵税1.25万元,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恰当选择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如某成长型中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其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预期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220万元,建筑安装劳务收入180万元。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23.8万元。由此设计两种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1:统一经营,按混合销售纳税

  由于预期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为:400×17%-23.8=44.2万元。

  方案2: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220×17%-23.8=13.6万元;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180×3%=5.4万元,合计纳税19万元,并节约所得税5.4×25%=1.35元。

  两个方案相比,混合销售行为实际多纳税:(44.2-19)+1.35=26.55万元。由此,选择方案2进行纳税筹划。

  三、利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充分列支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二)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统一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确定为年度利润总额12%。在旧税法中,内资企业只能在税前扣除3%以内的部分,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中小企业可利用此政策,在进行公益损赠支出,提高企业社会形象的同时,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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