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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投资的三种所得税筹划方式(2)
时间: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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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对于融资架构和营运架构筹划,通过架构的安排,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海外运营公司,也即一个离岸平台,将在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获得的部分利润转移到海外运营公司,降低在高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应税所得。
比如在融资架构中,中国企业直接为其位于法国的目标营运公司提供融资,并获得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需要缴纳10%的法国利息预提税、5.5%的中国营业税及附加、13.63%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利息预提税可作境外税负抵免),共需缴纳29.13%的税。假设该利息收入在法国获得全额税前抵扣,所得税税率为34.43%。两者相抵,利息收入共获得5.3%的筹划效益。
对此,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出资在香港成立一个融资公司,在卢森堡成立一个控股公司,由香港融资公司贷款给卢森堡控股公司,再由卢森堡控股公司贷款给法国的目标营运公司。这样的话,根据欧盟利息特许权使用金税务指令,法国目标营运公司向卢森堡分派的利息支出无需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卢森堡控股公司在这种融资安排取得的利润(假设利息差为0.5%)需缴卢森堡税(实际税率低于0.144%);根据卢森堡本土税法,卢森堡公司向香港融资公司分派的利息支出也无需缴纳利息预提税,而香港融资公司的利息收入也无需在香港缴税。这样的安排,利息收入在法国获得34.43%的利息抵扣,在汇回中国大陆前净税务效益为34.29%,汇回中国大陆后扣除24.88%的企业所得税,共获得9.41%的筹划效益。
显然,通过融资架构,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筹划效益。另外,在营运架构中,根据商业目的,合理地分配供应链内各集团公司的职能、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等方式为集团公司分配合理利润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