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企业分散经营和联合经营的税收筹划(2)
时间:2013-04-01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1)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2)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其生产的成品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该企业的税负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以上情况,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充分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通过这样处理,企业产生了以下效果:
(1)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2)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3)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过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的矛盾,且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