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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理避税如何做到涉税零风险
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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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对于进口货物,或是出口货物,都有涉及国际税务,那么国际税务跟国内税务肯定是不一样的了,那么国际税务应该如何筹划呢?换句话说,这一块应该如何合理避税。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仲裁可划分为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其中,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它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International Tax Arbitration)是国际社会跳出MAP框架找到的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它是税收协定缔约国通过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交付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制度,性质上属于国际仲裁。
仲裁是现代国际法上一种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在国际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国际争端都可以诉诸于仲裁。目前,常见的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国际争端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争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特殊的领土和政治利益的争端。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规定,国际仲裁的审理范围限于“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以及“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该条还特别强调,“有关于上述问题的争端发生时,各缔约国最好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将争端提交仲裁”。由此可见,适合于提交国际仲裁的国际争端主要是:(1)法律性质的争端,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认为可以提交仲裁的其他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争端,或是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争端,即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争端可包括以下四种:(1)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国际关系实践中,多数国际争端都是属于混合型争端,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单纯的法律或政治争端并不多见。解决混合型争端既可以单独采用法律的解决方法,也可以单独采用政治的解决方法,还可以同时采用法律和政治解决方法。而且,即使对于同一性质的争端,在实践中,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例如,20世纪70年代英法之间的大陆架争端,在两国于1975年达成仲裁协议之前,其部分问题已由外交谈判得以解决。因此,可以说,国际争端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最终取决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调意志。一些在传统国际法上不适于诉诸仲裁的国际争端,只要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亦可通过国际仲裁加以解决。
税收协定争议(Tax Treaty Disputes)是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是一种国际争端。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争议虽常常涉及当事国的税收主权等政治问题,但它实质上就是围绕缔约国之间有关税收管辖权划分引发的争议,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税收协定争议是法律性质的争端,具有可仲裁性。再者,税收协定争议亦属有关“条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依上述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税收协定争议是可以提交国际仲裁的。
此外,《国际法委员会仲裁程序示范规则》中规定:“仲裁的约定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嗣后发生的争端。”仲裁属自愿管辖性质,争端当事国的合意是决定国际争端是否可以诉诸仲裁的决定性条件。因此,对于税收协定争议,只要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它便可以提交仲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规定,如果条约争端方不能在一方提出反对后1年内采用任意程序解决其争端,它们便有义务将其争端提交强制司法解决、仲裁或强制和解。这样,一旦有关缔约国在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则依仲裁条款规定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提交仲裁,便成为它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仲裁可划分为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其中,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它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International Tax Arbitration)是国际社会跳出MAP框架找到的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它是税收协定缔约国通过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交付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制度,性质上属于国际仲裁。
仲裁是现代国际法上一种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在国际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国际争端都可以诉诸于仲裁。目前,常见的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国际争端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争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特殊的领土和政治利益的争端。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规定,国际仲裁的审理范围限于“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以及“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该条还特别强调,“有关于上述问题的争端发生时,各缔约国最好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将争端提交仲裁”。由此可见,适合于提交国际仲裁的国际争端主要是:(1)法律性质的争端,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认为可以提交仲裁的其他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争端,或是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争端,即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争端可包括以下四种:(1)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国际关系实践中,多数国际争端都是属于混合型争端,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单纯的法律或政治争端并不多见。解决混合型争端既可以单独采用法律的解决方法,也可以单独采用政治的解决方法,还可以同时采用法律和政治解决方法。而且,即使对于同一性质的争端,在实践中,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例如,20世纪70年代英法之间的大陆架争端,在两国于1975年达成仲裁协议之前,其部分问题已由外交谈判得以解决。因此,可以说,国际争端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最终取决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调意志。一些在传统国际法上不适于诉诸仲裁的国际争端,只要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亦可通过国际仲裁加以解决。
税收协定争议(Tax Treaty Disputes)是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是一种国际争端。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争议虽常常涉及当事国的税收主权等政治问题,但它实质上就是围绕缔约国之间有关税收管辖权划分引发的争议,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税收协定争议是法律性质的争端,具有可仲裁性。再者,税收协定争议亦属有关“条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依上述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税收协定争议是可以提交国际仲裁的。
此外,《国际法委员会仲裁程序示范规则》中规定:“仲裁的约定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嗣后发生的争端。”仲裁属自愿管辖性质,争端当事国的合意是决定国际争端是否可以诉诸仲裁的决定性条件。因此,对于税收协定争议,只要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它便可以提交仲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规定,如果条约争端方不能在一方提出反对后1年内采用任意程序解决其争端,它们便有义务将其争端提交强制司法解决、仲裁或强制和解。这样,一旦有关缔约国在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则依仲裁条款规定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提交仲裁,便成为它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