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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2)
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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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上述四个案例,正确的税务处理是:案例一,退休时一次性为员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案例二的“住房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案例三的“绩效奖”和“精神文明奖”,可选择数额较大者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奖项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案例四中全年两次发放的“半年奖”,可选择数额较大者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半年奖”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也可和当月其他扣缴个税项目合并在一起进行账务处理):
发放或划转缴款时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元
如果是稽查查出的上述问题,则稽查部门应根据上述正确算法计算出被查年度应扣缴的个税数,减去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税数,得出应补扣补缴税款数,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并处以相应罚款,而扣缴义务人在接受处理后,应根据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补扣补缴相应税款和缴纳相应罚款,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补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元
缴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元
贷:银行存款 ×元
在发放工资时补扣税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总结: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它的好处是便于征收管理,不足是,同样数额的个人所得会由于类型不同、发放及计算方法不同而产生较大的税负差异。上述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提示我们,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框架下,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注意防范因计算方法适用错误可能带来的涉税风险——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当作一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而不分青红皂白把非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按该方法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正确的。以上案例同样提示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关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对于员工收入较高的单位来说,这样的问题易于检查,而且一旦有问题,往往涉及税款数字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