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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大型机械的支出如何筹划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略微转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带来不小的收益。下面谈谈某企业在工程外包作业过程中,将原机具产权从承包方转换成发包方,从而使企业得益于增值税转型的实例。
甲公司为大型露天铜矿石开采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开采铜矿石400万吨。乙公司为专业挖掘铲装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乙公司在挖掘作业行业,拥有专业的铲装驾驶员及丰富的机具管理保养方面的经验,具备该方面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甲公司的生产作业流程为甲公司将矿山矿石爆破后,外包给乙公司破碎及铲装,按吨位计酬,其中挖掘机和推土机由承包方——乙公司提供。现就机具提供主体不同,分析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
一、承包方提供机具
根据甲公司的生产规模,乙公司需配备四台某型号挖掘机,单价110万元/台,资产价值为440万元。由于乙公司为营业税纳主体,所购置的资产不享受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抵扣进项税金的政策。挖掘机铲装费按2.1元/吨计费,年生产规模400万吨,工程款总额为840万元。该项挖掘机铲装工程款840万元,乙公司所开具的工程发票按现行综合税费(营业税、所得税等)约6.7%,乙公司年支付税费约56.28万元。由于甲公司的矿山开采规模大,乙方的挖掘机损耗很大,一般在四年左右进行更新,即原机具折价处理,新挖掘机进场施工。
二、发包方提供机具
参照现购置挖掘机方式,一次性交付或分期按揭付款。现选择按揭付款方式,首付30%,余款分23个月付款,每台挖掘机月支付按揭款3.35万元,每台价款合计11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法人A某借入四台挖掘机首付款计132万元(或延缓支付乙公司相应工程款132万元),由甲公司支付给某挖掘机代理商,实际上未动用甲公司的流动资金,对甲公司现金流未产生任何影响。之后由甲公司每月支付按揭款3.35万元/台,四台计13.40万元。挖掘机按4年计提折旧,净残值按1%计算,同时甲、乙双方约定满四年后资产按1.1万元/台折价转让给乙公司。
甲公司购入四台挖掘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440万元,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项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金63.93万元予以抵扣,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为440-63.93=376.07万元。甲公司提供机具后,矿石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依法在税前列支,年计提折旧为376.07/4=94.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