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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思维:透视跨国公司七大避税技术
重复技术:多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额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近年来,跨国公司签署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其合同条款覆盖面广且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的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使税务机关在核查劳务真实性、受益性和定价合理性时面临困难。
同时,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层级,对境内公司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比如,境内A公司不仅与集团母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同时与上海总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还与苏州销售公司签订佣金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合同内容各不相同,而且均为框架性协议,但深究其内容就会发现,后两份协议的内容实际被综合服务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A公司自签订年度起销售管理费用较之前增长2倍,造成企业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利,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比如,某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公司销售关键部件或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向境内企业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再比如,一些企业通过在避税地或低税地虚设业务,将常见的避税筹划渗透到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方承包建筑工程和支付关联方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的方式,使境内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增加,推高开发成本,同时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