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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纳税筹划的“3+1”功能

时间:2015-06-12  点击: 来源:网络

  经过对多年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把企业纳税筹划的功能归结为“3+1”。“3”包括消除重复纳税、减轻高额税负和用足优惠政策三项功能,也是为企业起到“立竿见影”筹划效果的功能;“1”即为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也是保证企业“长治久安”的功能。我们分别用实际案例来解说这些功能。

  先说“3”。

  (1)消除重复纳税

  从国际来看,大家都反对重复纳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也都在修改、完善税收政策消除重复纳税,但问题是,经营现实中总是存在重复纳税。比如在我国,就存在重复纳税的死角。归结其原因有二:一是一些企业由于交易方式存在问题,税就交重了;二是国家税收政策确实导致了重复纳税,例如,自然人股东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税后税,显然是重复纳税。

  纳税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消除或减轻类似的重复纳税,试举两例来解决上述两类问题。

  1)运用三方合同消除重复纳税

  这是我们给某建筑设计单位做的一个案例,筹划效果是:消除60%的重复纳税。

  这个单位除了绘图,还搞些工程建设,也有承接一栋大楼,免费赠送图纸的业务。我们给这个单位做财务咨询时,曾下到业务部门访谈,就发现一个让他们也纳闷的问题:

  他们承建一个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 000万元,其中锅炉价格600万元。他们的实际收入是400万元,但要按1 000万元纳税,缴纳的营业税为:1 000万元×3%=30万元

  这600万元的锅炉款显然是重复纳税,但他们的合同是1 00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就应该如此重复纳税。

  我就问他们:“这锅炉你们中间赚钱不?”

  “不赚。都是市场明白价,我们不能这样赚甲方的钱。”

  “既然不赚,你们这个合同签得就有问题。”

  我们修改了他们的交易模式:签订三方合同,他们这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则他们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00万元×3%=12万元

  在锅炉厂缴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税负由30万元降低到12万元,降低率为60%,实属可观。

  需要交代的是: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和税率计算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收取价款,就不涉及税收。但现实中由于存在工程项目“转手”等现象,一些企业存在代收款项,这就产生了重复纳税。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就是减少款项的周转。消除了代收款项,也就消除了重复纳税。

  2)精算奖金和分红能减轻重复纳税

  这是我们给外地某一民营企业做的咨询项目,筹划效果是:减轻20%以上的重复纳税。

  税后利润给自然人分红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变,企业就应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但我们如果把账算清楚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重复纳税。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起征点扣除;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这里边就有一个纳税均衡点: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的麻烦在于:奖金与工资要按月合并纳税,各个企业的工资水平又有差别,就是一个企业的不同股东的工资也有差别,所以这个均衡点每个人是不一样的;奖金可以在税前列支,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若是分红就生产不了抵税作用。这又是一个要考虑的比较因素。

  我们曾给外地一家民营企业做过一个咨询项目。这个企业的基本情况是:有七个股东,全部是私人股份,董事长是大股东;在企业就职的股东们每月拿一份工资,没有奖金,但享受年终分红。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比如让领钱的股东拿发票来冲分红款逃税等)。

  这个企业还有上市的雄心壮志,但就这个财务状况显然不够格。老板也有担忧,但治理无从下手。后来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咨询建议:要消除税收风险,就必须停止股东们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建议股东们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奖金的待遇,把部分分红转化为奖金(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奖金可以进税前,对企业更有利);为了与企业全年效益挂钩,奖金可以先提取不发放,年终统一核算后再确定实际发放额。

  按照我们的建议,这个企业在消除税收风险的同时,也减轻了20%多的重复纳税,可谓一举两得。

  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风险。

  (2)减轻高额税负

  造成企业高额税负的原因大致也有两个:一是因为企业不熟悉税法,把不该交纳的税糊涂地交了,造成的高额税负;二是因为企业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混合在一起,不加区别,把本来适用低税率的业务按高税率纳税了,也造成了高额税负。

  纳税筹划的第二个功能就是减轻高额税负,试举两例:

  1)分别签定租赁合同减轻高额税负

  这是我们给某国有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减轻35.29%的高额税负。

  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出租宾馆、门面房等,都和房屋有关。涉及房屋出租,就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这些出租内容又不仅仅是房屋,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如果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签在一张租赁合同上,那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很多企业的税负,就是这么糊涂地高上去的。

  我们接触的某一国有企业,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2 000万元,然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乙方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一年2 000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按照这个将厂房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的合同,甲方要缴纳的房产税为2 000万元乘以12%,即240万元房产税;缴纳营业税为2 000万元乘以5%,即100万元,合计为340万元。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交纳了12%的房产税。这有点冤。

  出租工厂的第一年,这个企业老老实实(因为不知道冤)地交纳了340万元的税款。但在第二年——找我们咨询之后,他们的出租合同就“相见恨晚”地改变了:把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以每年1 0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 虽然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 000万元,但最终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改变随之发生明显改变:甲方出租厂房缴纳的房产税为1 000万元乘以12%,即120万元;设备出租不涉及房产税即节约了120万元;缴纳的100万元营业税不变。这样甲方总体纳税就从340万元减少到220万元,税负减轻了35.29%。

  对于征收的特殊税种,我们在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把不涉及该特殊税种的内容分开,就能减轻税负。

  很多企业,例如出租厂房的、出租宾馆的、出租门面房的,因听了我们的课、看了我们的书,或找我们做咨询,都如此分签了租赁合同,且受益非浅。

  2)业务分开经营减轻高额税负

  这是我们给北京某民营企业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让公司减轻40.94%的税负。

  业务分开经营,就是把适用低税率的业务从高税率业务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公司,按适应的低税率纳税,从而减轻高额税负。

  我们曾给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做过类似咨询。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电子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销售电子设备的收入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本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与销售电子设备裹在了一起,属于混合销售,也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做咨询的那年,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 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全年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当年公司的纳税总额为186.24万元,具体如下:

  销售电子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2 000万元×17%—270万元=340万元—270万元=70万元

  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800万元÷(1+17%)×17%—0 =116.24万元

  这个公司仅增值税的税负就达到7%(纳税额÷收入额)。这种纳税负担明显过重。

  我们的咨询建议是:把适用5%的低税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分离出来,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的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使服务收入真正享受到5%的营业税税率。

  我们用当年的数字做了一个测算,减轻税负如下:

  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为:2 000万元×17%-270万元=70万元

  新成立的技术咨询公司缴纳交营业税为:800万元×5%=40万元

  两个公司总体纳税110万元,减轻税负76.24万元(186.24万元-11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40.94%。这个效益有时是经营活动也难以达到的。

  (3)用足优惠政策

  一些企业不知道“用足优惠政策”、合法获得税收效益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一些企业(小型民营企业居多)压根就不知道国家有哪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根本不关心国家的税收政策;二是一些企业知道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但不清楚如何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法获利。于是,为了少交税,一些企业就选择了胡来,用违法乱纪的方式冒险偷逃国家的税款,很多企业因此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而这些风险随着国家监管的完善,迟早会爆发。

  我们认为,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仅要应用,而且应该用足,也就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节约纳税成本,合法地为企业、为员工谋福利。

  纳税筹划第三个实用的功能就是引导企业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试举两个经手的案例:

  1)年终奖发整数就用足了[2005]9号文件

  这是我们给某央企做的案例,筹划效果是:整体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必须引起企业足够的注意。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要发年终奖,有的员工很高,个人所得税也“让人哆嗦”。企业就咨询我们,目的也很直白:少交税。我就让他们拿来一张白纸,在纸上边划边讲解:

  张某获得年终奖6 000元,李某获得年终奖6 001元。两人的适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 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张某应纳税额=6 000元×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 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李某应纳税额=6 001元×10%-25元=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获得年终奖240 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获得年终奖240 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 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 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 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 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 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 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 000元(适用税率为35%),1 200 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进位成1分钱,这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他们的财务人员高兴地说:是不是发整数?

  我说:对!是发适合各档税率的整数。也就是注意临界点,就用足了税收优惠政策。

  后来,这个企业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目前我们的国情,积极主动纳税的企业不多,都想尽量地少交税。但关键是少交的方式要合法,不然就要承担税收风险。而合法地少交税的方式之一,就是用足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也就用足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是我们给云南某糖厂做的案例,筹划结果是:员工不用纳税了。

  我们给云南这个“夕阳西下”的糖厂做企业发展战略(包括上市)时,下厂区做调研,为当地的物价水平之低大发感慨:10元钱,三个人可以吃一顿有四个炒菜的午饭(米饭随便吃,不要钱),还能喝一瓶苞谷酒(高度白酒)。也正是这低物价和当地淳朴的人们,触动了我们,想顺便为糖厂的员工做个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糖厂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3 4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300元低薪。当时当地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1400元。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 400-1 400)元×10%-25元=175元 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700元。

  其余八个月领取的3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是没有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明文规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年薪制,也就是把一年的收入平均到12个月,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上年工资水平预交当年每月的个人所得税)。糖厂的财务经理整天喝得东倒西歪的,根本不知道有这个优惠政策。

  于是,我们建议他们实行年薪制,节约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我们的设计,员工的纳税情况是这样的:

  每月平均工资=(3400×4+300×8)÷12=1333.33元

  没有达到1400元的起征点,不纳税。为此,在新的年度,我们为糖厂员工每人每年平均节约个人所得税700元。这个钱数,在当地可供几个孩子念书。

  纳税筹划上述三个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的“无知”问题——包括对国家税法的无知和对纳税筹划技能的无知。企业有知,肯定就有畏了;企业有畏,我们就可以转到下一个话题了:纳税筹划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即“3+1”当中的“1”。

  防范税收风险是纳税筹划的综合功能,也是依附前三个功能的一个功能。他们的关系是:没有“3”的功能,就没有“1”的功能;“3”功能发挥作用了,“1”这个功能就自然发挥作用。

  依据我国企业目前的纳税现状,我们认为:企业的风险除了来自市场经营外,还来自税收。因为很多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蛮干”的行为,尤其是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经常发生。在税收控制越来越严的环境中,特别是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税率降低,税务稽查力度肯定加强,这些企业就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企业在追求减轻税负的同时,又要防范税收风险,就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防范税收风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企业改变偷逃税款的恶习。

  偷逃国家税款是一个恶习,这个恶习也是企业在“儿童”或“青少年”阶段的一个“适龄现象”,就像我们小时候流鼻涕或吃手指头。但企业在走向“壮年”的过程中,就必须逐步改掉这些恶习。没有哪个偷逃税款的企业能够做得长久,倒有不少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被罚、遭受重创甚至夭折。逃了点税,却葬送了企业的前程,这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划不来的。

  正如一个问题少年,没有关爱和引导就会走向邪道一样,一些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在与国家进行税收博弈时,没有合法获利的指引,也会采取非法手段。推广纳税筹划,给企业获得税收效益指出一条合法道路,就能把那些走邪道的企业拉过来,促进企业改掉偷逃税款的恶习,健康成长。 我们曾通过分拆业务的方式,给一个高税负的高科技企业减轻了40%多的税负。企业老板有点激动地说:打死我也不会偷逃税款了!这样多塌实,税交得不多,公司承受得起,没有必要再做假了。现在就是举报检查,我也不怕。

  这位老板的话道出这么个道理: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也然。

  2)促进企业学习税法 纳税筹划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正确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就必须了解税法、熟悉税法或掌握税法。所以,纳税筹划能促进那些不关心国家税法的企业学习税法。

  有例为证。2002年初春,我们第一次去云南某企业做咨询时,介绍了纳税筹划、合法获利的概念;相隔十几天,我们再到那个企业,他们已经成立了税务科,专门负责收集税收资料,熟悉、领会,为企业所用。

  看得出,如果是合法获利,哪个企业都会积极主动。如果企业都依法行事,自然会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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