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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盖地教授曾在《税务筹划》中计算了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的税负平衡点,当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含税的税负平衡点为38.9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小规模纳税人含税的税负平衡点为26.47%.
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水平发生变化。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条件该如何变化?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率界限
(一)收入型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从而使税基数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之和。从国民经济总体看,课税基数为国民生产净产值,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M÷(1+17%)×17%- M÷(1+17%)×(1-m)×17%-F/n×17%= M÷(1+6%)×6%
m =0.3896+1.17F/nM
由此可见,不同的企业不再适应同一的分界线,各自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估算预测,就能求出企业对应的界限。
(二)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M÷(1+17%)×17%- M÷(1+17%)×(1-m)×17%-F×17%= M÷(1+6%)×6%
m =0.3896+1.17F/M
表示在价内计税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下,企业的增值比率小于或等于(0.06M +F×17%)/ 0.15M的时候,企业才会愿意选择积极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并且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收入型增值税,使两种纳税人的增值平衡点提高了,但是除非企业近期不会进行设备的更新或生产规模的扩大,即F=0,那么我们可以得到m=38.96%.那么,税收的转型不对企业产生影响;只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那么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m就会以更快的比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