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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思考(3)
八、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企业应根据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
(一)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的特点是费用分摊均匀,但如果设备损耗较快,企业往往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提足折旧费用,就面临着更新先进技术设备的选择,由此造成各期折旧费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润,负担了较高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有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旧费。加速折旧法因前几年费用较大,而减轻了所得税负担,企业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企业来说,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营运资金。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30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五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57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五年,第一年折旧额为1200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7200元,第三年折旧额为4320元,最后两年为2490元。如果该企业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九、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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