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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探研(3)
(二)正本清源,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避税活动
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走出“税负最轻”的误区,对纳税人而言,是要选择有利于纳税人总体利益最优的方案,要明确最优纳税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方案,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税收筹划是要真正做到“节税增收”,税后利润最大化。虽然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目的都是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降低成本,减少税收支出,结果都是规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款总额的减少,但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不同。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则属于税收法律意志企图控制但却力不能及的行为,是由于税法规定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所致,一方面避税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干扰税收调控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避税是违背税法意图的个别行为,对个别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得到政府的“额外补贴”,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公,引起竞争的不公平,最终可能影响到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导致宏观经济低效率。
虽然在理论上对税收筹划和避税有一个基本的区分,但实际操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还难以区别,一旦税收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法规和征管办法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变为避税行为。这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率的税制运行机制,使税法简单、明确、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强而弹性弱,尽可能降低或杜绝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三)税收筹划要求执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税收筹划作为“朝阳产业”已经走到了“前台”,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税收筹划通过中介机构——税务代理机构来完成较为科学。这就要求税收筹划执业人员应具备丰厚的专业素质,包括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法律要求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不能为招揽业务随意放弃原则,不能受利益驱动屈从客户压力等;还要具备沟通能力,表现在与征纳双方的沟通等方面。税收筹划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种事业、一种职业,需要由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来从事并加以研究,才能使其得到完善和发展。
(四)发展税收筹划,政府和管理机关面临挑战
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专长的复合型人才,其理论之深厚、阅历之丰实、技术之娴熟非常人能及,一旦税收筹划违背税法意图,演化为避税甚至偷逃税行为,其应付难度可想而知,所以税收征管部门要重视培养税收专业人才,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防止偷税、避税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