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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面临特别纳税调整(3)

时间:2013-07-24  点击: 来源:未知

  反避税罚则:避税成本不再是零

  长期以来,关于避税的法律责任规定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避税成本几乎为零,可以说是“不避白不避”。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整到位,至少还占用了税款。制度上的缺失造成我国过去反避税措施威慑力不够。新税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了避税的法律责任。

  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补征税款,应当向企业补征税款,还要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征5%的利息,并且这部分利息不能税前列支。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对企业能够有效地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资料的,利息可减按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有关专家解释说,处罚是税务机关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包括对纳税人不遵守纳税程序、不履行纳税义务等行为进行处罚。

  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处罚,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只进行纳税调整,对其因转让定价而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利息(滞纳金)和处罚,如德国、西班牙和芬兰等国家。第二类是既要进行纳税调整,又要进行处罚,但各国规定的处罚标准不同,如意大利为100%~200%,英国为100%,澳大利亚相对较轻为10%~50%.第三类是既进行纳税调整,又要加收利息(滞纳金),还要对其进行处罚。如日本规定,除处以转让定价的调整税额的10%~40%的罚款外,还要加征每年14.6%的违规税。南非规定,除处最高200%的罚款外,还要为未缴纳税款支付每年15%的利息;荷兰除处以25%~100%的罚款外,税款的利息将从该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末起计算到税收查定之日为止。

  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税务总监许建锐对记者说,“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罚性条款对企业来说威慑力是巨大的。有了这个条款,企业不会轻易去冒这个风险。他给记者算了笔账:如果一个上市公司通过不合理的商业行为使净利润减少了1000万元,那么一旦被税务机关查证后不仅要补税1000×25%=250万元,另外还有5%的加息处罚。更重要的是,公司被税务机关调查的信息一旦披露,就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进而影响到企业融资和发展,那损失可就大了。如果因为这250万元的所得税而使企业发展产生动荡,那简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太不划算了。

  毕马威大中华区主管史蒂芬向记者表示,可以追溯10年的加息处罚可以说是比较重的,如果企业避税的数额较大,补税和连续10年的加息足以把企业拖垮。他说,与其要在将来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企业还不如严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如果发现自己把握不了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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