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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2)

时间:2013-07-19  点击: 来源:未知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其他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

  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常常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总之,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当卖方处于高税率地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地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进行;反之,则以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

  例如:A企业当年实现利润500万元,税率33%,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其100万元利润转给关联的适用27%税率的小企业,则:

  不进行利润转移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500×33%=165(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400×33%+100×27%=159(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少纳所得税税额为:

  165-159=6(万元)

  如果对此例做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处于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所得税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筹划的空间。

  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或有其他税收优惠,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到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以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之前,必须清楚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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