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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现状浅析(4)
4.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首先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扩张。因而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即便是某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使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最轻,但并非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最大,该方案也应弃之不用。例如,某个体户依法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税收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缴全部税款,前提是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这项税收筹划方案一定会遭到拒绝。因为该方案的实施,虽然能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为零,但其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也受到了最大的限制,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纳税人或代理机构开展税收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5.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加强税收立法。针对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尽可能提高税收立法级次,修改税法中不公平、不完善的地方。如对税收筹划行为的介定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出现了分歧,企业认为是“节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为避税,甚至是偷税,各说各的理,容易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致使最后的判决、裁决难以使双方信服。因此,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税收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税收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受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受影响的不应仅仅是信誉,更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再者,严格执法,强化税收征管与稽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执法部门应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使偷逃税款的风险加大,成本提高。纳税人自然会选择依法筹划,从而促进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最后,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税法规定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需求,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