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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申报须提高纳税意识
2006年末,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除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自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随着2007年新年钟声的敲响,这一众盼所望的项目也已开始执行,但实际情况却很不理想,据估计,北京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粗略计算约有25万人,但直至今日,自行申报的只有1%左右,而且这个数字在全国来说已经是数一数二的了。
第一,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公民的纳税意识有待加强。
规定高收入人群自行进行纳税申报,这需要公民不仅对缴纳税收要有正确的认识,还要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如此之少,一方面凸显我国公民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们社会大环境与此政策的实施不匹配,许多有钱人不愿意“露富”,一来取决于中国人“闷声发大财”的传统,二来“露富”有可能被人盯上,会引来祸患,因此,许多有钱人宁愿“哭穷”以求生活安宁。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从公民的纳税意识与社会文化氛围等来看,可能现在实行自行申报可能还不是最佳时机。
第二,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富进行评估的意识淡薄。
公民不能够正确评估自己的财富。《办法》的出台,即表明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个税监控。国家财政部门可能从宏观层面上计算每个人的年收入所得,而实际上纳税个体却没有对自己所拥有的财富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估。有些人虽然被划规为高收入群体,但是本人却没有这个概念,以为自己不属于年收入在12万元的行列,这也是造成自行申报率低的一个原因。
第三,高收入人群对自行申报程序缺乏了解。
有些公民意识到自己应该属于须自行申报纳税的行列,但自己对怎样计算申报、到何处申报、何时申报及申报的手续及程序了解得不够清楚,想申报却无从下手,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放弃了自行申报。这也同时表明监管的力度不够,虽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只有政策是不够的,没有良好的、严格的监管措施,就不能够保障政策的具体落实。趁现在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大力宣传《办法》的实施及惩罚措施,以此来督促这类群体自发进行纳税申报,还来得及。
最后,老生常谈,税收取之于民,一定要真正做到用之于民。只有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用于何处,切实感受到公共财政的温暖,让纳税人做到心服口服,他们才会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