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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4)

时间:2013-08-02  点击: 来源:未知

通过我们将各类人员进行区分,将全年各类人员累计后求出月平均人数与企业提供的104报表进行对比,对差异数进行分析。确认各项保险缴费的人数。

4、在审核人员数字方面我们遇到过如下问题:

(1)企业104报表的月平均数与我们审计的平均数不一致,而又不存在漏报人员的情况,经过分析,企业104表的月平均数是加权移动平均数,如果上下两个月人数变化较大,不适用此方法(统计手册中有说明)。例如:(见表三)

与上例比较219人>210人1月与2月人员增减变动较大,219人不能适用。

(2)确定审计年度上一年应参保人员总数有两个需注意的问题:

A、直接用该年度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确定的人数,会使确定审计年度年缴费基数与企业核定的养老保险基数产生差异,为了避免此差异,建议企业或审计工作底稿中做上一年度人员减少变动表。

例如:某企业2000年在岗职工200人,不在岗职工10人,2000年平均减少2.42人,合计减少工资额为34,100元,2000年工资总额为4,483,000元,那么未考虑减少人员的人均月工资为4483000/210/12=1778.97元/人,而考虑了减少人员的人均月工资则为(4483000-34100)/12/207.58=1786.02元/人。由于采用方法不同,产生了基数差异。

B、假设2000年度“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2000年度减少职工”确定的人数,会使确定2001年缴费基数与企业核定的养老保险一致,但用此基数后,有的被审计单位的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104报表中“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确认,审计的基数口径将不一致。审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认两个基数。

例如同上例,如果企业工伤、失业保险由社保中心核定的基数,不存在漏报人数情况,可核定两个不同的基数。

(三)在上述具体审核过程中,善于与他人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保审计中,审计结论会最终落实到被审计单位应补缴各项社保资金上,会涉及其实际利益,往往形成查证难,落实更难的局面。如何使被审计单位理解并认同我们的审计结论,这就是与人沟通的能力。我们要列明事实,讲清道理,外柔内刚,坚持原则。一般被审计单位最终会放弃不合理要求,支持我们的工作的。

二、几点应注意的问题

当然,只依靠以上几个方面的重点审核仍会有些问题难以发现。我们认为对任何非常规的情况都应认真思考,它的发生是否符合逻辑。在审计中,我们也遇到一些特殊的问题。

1、人人有份的困难补助。所谓“困难补助”是单位向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支付的临时性补助。单位向职工发放困难补助,按规定是可以不计入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但是在对某单位的审计中,发现所谓“困难补助”却人人都有,再关注该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向有关人员询问,发现此项补贴在该单位由来已久,实质上已形成了发给职工的一项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此应计入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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