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