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何新规定?
1、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代表机构,其在中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一季度)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经税务机关审批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2、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对于从事本常见问题集第一题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1)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2)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 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定,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3)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3、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关于代表机构管理、检查问题。
(1)税务机关将加大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应与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将所有代表机构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申报的纳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申报的情况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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