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延期办理流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3-22 10:10

第一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办理工商年检
第二步:办理延期申请
准备材料:
1、 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存续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外国企业存续的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2、 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代表机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
3、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办理流程:
1、 首代本人亲自去北京市工商登记处接受批评教育,并同时提供没有按时办理延期的情况说明
2、 外资处提交办理延期的情况说明
3、 工商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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