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外资代表处登记设立_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工商局 作者:工商局 点击: 时间:2013-07-23 11:17

    (一)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本机构雇员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三)办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提交的部分文件需要由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请认真参阅本告知单。

    (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的,应当在《中国工商报》向社会公告。具体公告手续参见后页代表机构设立、变更详细告知。

    (六)选择驻在地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驻在地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驻在地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驻在地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驻在地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5)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驻在地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驻在地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驻在地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驻在地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驻在地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驻在地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驻在地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驻在地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设立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延期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代表备案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变更公告的收费标准由报社依据代表机构购买的报纸版面位置确定。

    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0、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登记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名称变更证明)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变更驻在场所:(1)《驻在场所证明》;(2)原《登记证》。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变更首席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首席代表的,应说明原首席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变更驻在期限:(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外国企业存续的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驻在期限延期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代表机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

    注: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变更外国(地区)企业驻在地址:(1)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驻在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2)原《登记证》。

    特别提请注意:

    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登记证》复印件;

    4、办理下列事项备案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代表备案:(1)变更批准文件;(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任免文件及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国、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代表机构注销,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公告报样存入代表机构登记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新聘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雇员证》。

    (八)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指定(委托)书》;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3、在《中国工商报》上登载证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登报挂失手续可到登记注册大厅发照窗口办理);4、《更换、增   (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分享到: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