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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截至4月中旬,全国已有15991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这些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需要重新认定。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与以前认定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突出强调和鼓励企业创新,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专利技术作为评审认定的核心指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认定后,就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专家表示,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原有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均已取消,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没有取消,反而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突破了原有仅在高新技术园区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限制。
据有关部门对上海、江苏、天津等11省市减免所得税情况所作的调查,2008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得到的税收优惠远大于2007年。江苏省从2008年开始已率先按季向高新技术企业兑现税收优惠,国税部门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实际享受税收优惠近30亿元。广东省有关部门测算,2008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23亿元—25亿元,比2007年增长50%以上。宁波市2008年获得认定的477家高新技术企业,预计当年享受的税收优惠超过10亿元。河北省已获得高新资格的208家企业预计2008年可获得减免税5.62亿元,目前税务部门已落实近2亿元。湖北省通过认定的476家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预计可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8.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