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程序性条件
时间:2011-07-06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按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规定很简单。但2008年国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由于《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政策出台较晚,造成全国很多省市是从10月份才开始进行高新认定工作的,企业取得高新证书多在2009年初,但高新认定管理机构允许企业追溯到2008年1月1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造成了高新证书有效期限与优惠政策享受期限相差比较大的问题,所以说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只须密切关注所在省市高新复审管理机构的通知文件,按照其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即可。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据悉部分省市亦会在近一、二个月发文全面启动高新复审工作,估计大部分省市均会在2011年6月份之前开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