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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16  点击: 来源:未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的规定,经研究启动2017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时间截止到2017年4月12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2.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14年至2016年,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

(三)支持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详见《2017年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领域》(附件1)。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内的产业不予支持。

(四)2012年以来(含2012年)已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企业不能申请2017年度项目认定。已获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认定。每家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登录网络工作系统(http://211.99.138.10:8080/cgzhSys),在线填写注册信息;

2.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网络工作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文档附件大小不超过10M);

3.经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系统导出的申报书(带水印),连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正式申报材料至受理地点。同时,携带相关附件原件备查。

四、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附件2)。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其它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净利润和净利润率等数据。事务所应参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说明》(附件3)进行审计。

(六)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七)上报市统计部门的2016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八)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及项目的知识产权证书,企业人员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引进培育计划证明,企业获国家和北京市科研机构认定证明,企业参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证明、企业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证明、项目获科技奖励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正式上报材料要求:提交原件两份,A4纸打印,左侧胶装成册,材料封面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五、材料受理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2-7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受理电话:89150204

政策咨询电话:64874216

网络技术支持:64101539,13161149996,13051199980,15510149995

六、其他事项

(1)市科委将视情况对拟认定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项目认定的依据。企业不配合核查或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

(2)市科委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代理活动。相关机构或个人的代理行为与市科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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