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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对谨慎性原则的思考(6)
时间: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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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具体准则,均要求对要素确认和计量过程采用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过程中,考虑到我国市场不够成熟的具体情况,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较为谨慎。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交换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企业能证明该项交易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新准则强调,如果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证明该项交易能以公允价值计量,即要求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王淑霞,2006)。谨慎性的考虑还有很多,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运用需同时满足:(1)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成为公允价值运用的必要前提,也界定了它的使用范围。至于何为”可靠“,怎样去测度和评价,针对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判别标准。如在金融工具的计量中,公允价值的确定划分为三个级次:活跃市场、相似市场和技术性估值。如果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自由度不加限制,将很可能使会计核算过程变得随意,是对一致性和可比性的违背,会扩大企业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的空间(宋献忠2005),也将损害其谨慎性。
2.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具体准则明确,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该准则还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认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准则提出,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客观需要,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相应降低会计国际化的转化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出于谨慎性的考虑,防范窗饰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真正为决策有用服务。因谨慎性本身带有的主观倾向性决定了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减值迹象认定的无法客观量化和标准化,减值计提的时间、数量也无法有效控制,为企业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但,减值损失计提后不允许转回的规定使得企业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以往盛行的”亏损企业巨额计提、扭亏企业冲回计提、盈利企业加速计提(任海峙,2006)“的法则不再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较为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实貌。正如《孙子兵法》提到的”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草率的计提将付出代价(直接表现为利益的丧失),为实现利润平滑化而导致强势市场形象的被怀疑甚至被否认只能是得不偿失。
通过有意识地选取新会计准则中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展现了谨慎性在会计处理上的显著影响。如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是对预期风险可能影响损益的谨慎考虑;资产减值的不予转回,是谨慎性”刚性化“的体现,增强其可操作性;而公允价值的回归,考虑了我国国情,限定了其运用的范围,也是基于谨慎性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