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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制度设计、立法目标不同,使得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制度差异短期内还难以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涉税调整事项的学习研究与技术交流,及时纠正企业财税人员某些不当的纳税行为,提高税务机关、审计机构的征管审计水平
企业所得税是财税研究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技术处理最复杂、征稽管理最困难的税种。当前由于企业所得税审计涉及的企业内外部事项繁杂、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存在制度差异、企业所得税审计数据采集量庞大、一些纳税人与征管者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财税制度差异有越来越大的变化趋势等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致使企业所得税征缴中出现了既有纳税人无意识的错误申报和过失纳税,又有税务征管、审计人员因能力水平导致的征稽问题,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给国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损失,甚至加大了税务机关和审计机构的征稽风险。本文拟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涉税事项为对象,对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实务处理各个阶段的技术方法进行比较。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初始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企业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通常所说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是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除了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加上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计算确定。
来源:北京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公司所得税审计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