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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审查要点是什么?(2)
8.已逾一年未退还或不需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清理,在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计算销项税额。
9.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等是否计算销项税额。
10.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工商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对一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报社附设的工厂、商店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有无少计、不计销项税额。
12.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
(二)对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
应税销售额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二是从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在价外费用中不包括以下三项:从收购方收取的销项税款;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三是消费税税金。
在审查中,如下方面应加以注意:
1.纳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并入销售额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是否出现只按实收销售货款核算销售收入和计算销售税款或按收回旧货的折价金额冲减销售成本而减少销售收入。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销项税额。
4.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按货物销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5.赊销货物,规定限期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计算销项税额。
7.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等、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运输装卸凭证,不符合代垫规定的代垫费用是否合并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计算销项税额。
9.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10.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工、修配收入,有无挂在往来帐户反映,未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