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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疑难解答(20)
时间: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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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⑵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8、2010年10月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