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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的税前扣除
时间: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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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问:请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的差旅费津贴(包干费部分,比如每天每人报销30元的公杂费)没有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 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贵企业所发生的差旅费津贴按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注意企业应有内部的出差规定,而且对于出差人员应有相关依据支持,如出差事由、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