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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应税项目与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不得混淆(2)
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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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这里的技术转让所得税率适用不能按15%的税率执行。反之,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项目所得额为4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为-24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其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400-160)×15%],技术转让所得发生的亏损留待以后年度用相应的免税所得项目进行弥补而不能用应税所得400万元进行当期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