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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1-07-12  点击: 来源:未知

    一、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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