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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3)

时间:2011-07-15  点击: 来源:未知

  以上为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的六大原则。这六大原则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不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依据,还是基层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依据;对于企业来说,是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向税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的依据;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其收集、梳理、审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和编写中介报告的依据。

  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25号公告对88号文的许多政策内容作了重大甚至颠覆性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88号文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定义使得税企双方就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经常产生争议;二是88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对企业部分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条件及所要提供的资料证明进行了明确,这种列举式的文体,无法做到穷尽,特别是企业资产损失涉及的项目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疏漏在所难免。比如,无形资产项目,88号文没有列举,导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该项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针对上述问题,25号公告第二条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的概念,同时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25号公告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如此分类既方便税务机关按资产损失项目类别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又有利于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政策清晰,操作简便、规范。

  (三)将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制度和审批扣除制度统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近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有了较大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大幅裁减。资产损失行政审批的取消,既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又是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

  (四)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统一起来,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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