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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失,可否用复印件报销?
时间: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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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解析:对遗失发票方来说,取得开票方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资料,仅是作为记账的依据。
由于遗失发票方未能取得发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遗失发票方不能税前扣除。
但广东地税也有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复印件是可以入账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