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房屋改建扩建所得税处理解析

时间:2011-08-09  点击: 来源:未知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接到了当地一家大型企业的咨询电话。企业反映,近年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了一些对原有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改扩建的业务,这些改扩建有的是在原有房屋提足折旧后进行的,有的是在原有房屋没有提足折旧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土地紧张,还发生了在原有一层生产车间的基础上又扩建一层储藏车间的业务,另外,有的生产车间用地因为政府征用,被迫改建,减少了占地面积,政府补偿了部分资金。这些业务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未提足折旧发生的毁损、报废应视为损失

  税务人员告诉财务人员,做好房屋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首先应当分清改扩建与房屋、建筑物毁损、报废的区别,毁损、报废是指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的,不是企业主观愿意的;而改扩建是为适应新的业务需要而发生,是企业自发主动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如果企业发生的是毁损、报废,应依以上规定处理,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举例说明,某房屋价值1000万元,已计提并扣除折旧800万元,净值200万元。企业推倒重置在原地投资2000万元新建了一幢生产车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该房屋原有净值200万元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此项补偿可以理解为竣工结算前必须发生的支出,则该生产车间的计税成本应该是2000+200=220(万元)。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