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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减免税所得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的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按如下公式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下面我们就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计算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税费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技术转让必然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的。
比如,转让人通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资料提供给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涉及生物、医药、动植物的技术转让,转让人可能会通过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还有一些生产性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嵌入在成套设备或样机中的,这种形式的技术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样机或设备的销售进行的。因此,对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把握如下几点:(1)技术转让中销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属于非技术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中的;(2)对于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的,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数量仅限于合理的范围;(3)对于纳税人通过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的,属于批量销售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血液制品的收入应作为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
2、如何把握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中,一般应包含技术服务内容与技术指导内容的条款。因此,对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包含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且价款是包含在整体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才能被认为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密不可分的。实践中另一个参考的标准是这些与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是否随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了营业税的减免税。如果这些收入随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了营业税减免税的,则一般认为他们是与技术转让收入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收入没有随同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到营业税减免税,则这些收入肯定不能认定为是和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也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