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转让未解禁限售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1-12-27  点击: 来源:未知

 日前,税务部门在对南京一家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未解禁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的企业,而取得的该部分收入未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且也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来源:北京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公司所得税审计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