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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税按主营业务适用应税所得率(2)
再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收入应区分收入性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收入总额项目中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项,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类: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最后,企业核定征税按主营项目适用应税所得率。由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业多业经营普遍存在,除从事主体经营外,还可能存在取得诸如政府为扶持企业发展所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但在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率上,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也就是说,企业核定征税按主营项目适用应税所得率,而不能分别行业经营项目分别适用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