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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时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如何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的会计方法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现实工作中,对于会计折旧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就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与依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折旧额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种做法在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屡有应用,其折旧变更的作用是即调节增加会计利润,提高业绩水平,又不致于付出纳税成本。
案例
2011年11月16日,刚刚完成定向增发的盾安环境发布公告,董事会决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估计,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硅业务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由10年,改按20年计提。资料显示,盾安光伏目前机器设备价值约为10亿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年折旧额的差异额约为4750万元。从而使盾安光伏年净增加利润4750万元。
面对业绩的压力,一些上市公司进行纸上自救,将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为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如: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从2011年07月01日起,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目前的20年调整为20-50 年。
上市公司延长折旧,目的在于一些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时有意延长固定资的折旧年限,减少折旧费用,增大会计利润,由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最低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没随会计利润同步增大,企业所得税也就没有额外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