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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2)
时间: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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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
贷:银行存款 40
借:原材料——主原料(2000吨) 137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40
贷:银行存款 1580。
2.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351。
3.生产加工食用油、饼粕
产品成本=[(5600+1374.60+37.20)÷10000×8000]+220+40+100=5969.44(万元)。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食用油、饼粕7680吨) 5969.44
贷:生产成本——主原料(8000吨) 5609.44
——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220
——直接人工 40
制造费用(折旧费) 100。
2012年7月
1.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根据规定,该企业2012年6月支付的运费40万元,应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在试点期初库存原料进项税额的转出范围,在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原料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根据其占农产品原料成本的比例予以剔除。
运费占原料整体成本的比例=37.20÷(5600+1374.60+37.20)×100%=0.53%。
同样,原料平均增值税扣除率的计算亦不包括运费进项税额在内。
平均增值税扣除率=[(5600×13%)+1374.6÷(1-13%)×13%]÷(5600+1374.6)×100%=13.38%。
试点期初库存原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600+1374.60+37.20)÷10000×2000] ×(1-0.53%)×13.38%=186.64(万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186.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6.64。
2.根据规定,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试点期初库存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3.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除农产品耗用外,还有非农产品耗用,如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这类耗用也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范围,计算试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方法,将此类进项税额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