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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改制如何避免重复征税
时间: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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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A公司是湖北省的一家以建筑安装为主导产业的大型集团企业,该集团总公司下设建筑安装公司、钢结构公司、混凝土公司、门窗加工厂、预制构件公司五家子公司。该集团总公司顺应国家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对原有的全资子公司一律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通过机构的整合,全年共节约税收成本上千万元。
根据原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自己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应当在货物移送时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货物价款还必须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或应税货物)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但分别纳税的前提必须是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对建筑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其营业额仍然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为该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为法人公司,对建筑安装公司从其他子公司购入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子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建筑安装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还必须包括支付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款。通过将子公司全面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后,对各分支机构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就构成了“自产货物自用”的事实,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其计税营业额就不再包括自产货物的价款,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根据原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自己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应当在货物移送时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货物价款还必须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或应税货物)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但分别纳税的前提必须是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对建筑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其营业额仍然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为该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为法人公司,对建筑安装公司从其他子公司购入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子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建筑安装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还必须包括支付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款。通过将子公司全面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后,对各分支机构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就构成了“自产货物自用”的事实,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其计税营业额就不再包括自产货物的价款,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