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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收取或者支付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4)
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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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合法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5:甲企业上月购入原材料一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价款20930元(其中930元为购进时计入成本的运费),本月因管理不善致使该货物全部毁损,本月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470元[20000×17%+930÷(1-7%)×7%].甲企业结转毁损材料的损失时,借记待处产损溢24400元,贷记原材料2093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70元。